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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祖父過世後留下許多債務,爸爸已辦理拋棄繼承,女兒及女兒的小孩是否需要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呢?
一、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先釐清,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時民法第1139條並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在這案例中,爸爸(兒子)及女兒(孫女)均為祖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但爸爸與祖父的親等較近,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則爸爸為目前的繼承人。
二、倘若爸爸(兒子)已辦理拋棄繼承,女兒(孫女)及女兒的小孩(曾孫)是否需要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呢?
假設祖父無配偶且僅有2個小孩,分別為本案的爸爸、大伯,爸爸如辦理拋棄繼承而大伯並未辦理,依照民法第1176條規定,爸爸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大伯,大伯成為單獨繼承人,則在此情況下,女兒及女兒的小孩並無繼承權,自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三、有就是說,當子輩(大伯、爸爸)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女兒)始有繼承權,才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否則,如向法院聲請拋棄的話,法院也是會駁回聲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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