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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令
一、 何謂家暴?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 誰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以家庭成員受保護令拘束的人員來規定得以聲請的人是誰?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一)﹑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
(例如配偶、前配偶)
(二)﹑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三)﹑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關係的人。
(例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媳婦與前公婆之間、女婿與前岳父母之間等。)
(四)﹑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關係的人。
(例如手足間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叔嫂、伯嬸等。)
(五)﹑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
(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六)﹑ 現在或曾經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 民國104年2月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第63-1條文,針對現代常出現的情侶或其他親密但未同居的伴侶關係亦具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第63-1條文也是所謂「恐怖情人條款」,該條文是在公布後一年,也就是民國105年2月4日後施行。
三、 什麼狀況下能聲請家暴保護令,保護令種類:
(一)﹑ 通常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二)﹑ 暫時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
(三)﹑ 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
<家暴保護令總結>
最快生效:緊急保護令
無急迫性但有安全上考量:暫時保護令
效期最穩定:通常保護令
五、 違反家暴保護令的刑責?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違反家暴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當出現家暴行為時,除當事人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外,如對方有涉及其他違法行為時,尚可依據具體情況提出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告訴,並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等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遏止家暴者對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再施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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