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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子看上了在新北市汐止區的一間中古屋,因此立即簽下斡旋金委託書並將斡旋金10萬元交給賣家所委託之房仲進行出價。經過房仲的斡旋,賣方同意出售,並以通訊軟體的方式回覆給房仲,表示同意出售。怎料,幾日後賣家再以通訊軟體告知房仲,因家人反對,欲取消先前的買賣約定。
小王子查看當初簽署斡旋書上規定,「斡旋金於賣方同意依本委託書出售並於本委託書上簽認時,即生定金效力,買賣契約已成立。若買家反悔不買,斡旋金全數歸給賣方;而賣方反悔時,所收取之定金應加倍返還買方...。若賣方未於本委託書上簽認同意出售,則附停止條件定金無息返還買方」。
問題:賣方反悔不賣,小王子可不可以請求賣方加倍返還定金10萬元?
賣方主張雖其有向房仲表示同意出售,但並未在斡旋金委託書上簽名,故該斡旋金委託書不約束賣方,因此不同意加倍返還斡旋金10萬元給小王子。本件雖賣方未於該斡旋金委託書上簽名,但賣家已經在通訊軟體上透過房仲回覆同意出售,雙方意思表示應已合意,所以該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斡旋金即已轉變為定金。
按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又依照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亦有認為賣方既已表示同意出售並受領斡旋金,則對於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即買賣標的物、買賣價金,雙方業已達成合意,該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6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案中,小王子與賣方對於該物件的標的物及買賣價金均已達共識,嗣後賣家不得因個人私人因素及尚未簽訂斡旋金委託書契約等理由而拒絕履約,且小王子可向賣家請求加倍返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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